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民申272号

鸡东县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大鹏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9-11-1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鸡东县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大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27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鸡东县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秀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大伟,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苏兆义,该公司职工。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大鹏。

委托代理人:刘亚杰。再审申请人鸡东县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大鹏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鸡民终字第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亿达公司申请再审称:双方签订的三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法有效。虽然其因故不能继续履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王大鹏可以选择其提供的其他房源进行置换,如王大鹏选择货币补偿,也应按照《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原判决返还房屋价款标准依据错误,王大鹏应补交置换房屋结算差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其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无异议。关于本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否解除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关于30平方米砖木结构无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约定,亿达公司拟安置给王大鹏的房屋所在的亿达名苑6号楼至今尚未开工建设,且亿达公司自认因案外人的原因致使其对亿达名苑6号楼的开发建设事实上已无法进行,且已明确表示其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向王大鹏交付房屋的合同主要义务。原判决认定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并无不当。亿达公司虽提出可由王大鹏在其业已建成的亿达名苑1-5号楼中选择与双方约定的面积、户型均相近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但王大鹏明确拒绝,双方无法就30平方米砖木结构无照房屋的产权调换问题达成新的合意。故亿达公司主张王大鹏可以选择其提供的其他房屋进行置换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判决亿达公司给付王大鹏房屋价款亦无不当。关于判决给付房屋价款的标准问题。王大鹏在一审时请求亿达公司给付动迁置换80.7平方米房屋价款240486元(原合同约定面积差价2980元/平方米80.7平方米=240486元),并非是王大鹏放弃产权调换后又重新选择了货币补偿方式,而是在亿达公司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要求其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原判决依据双方约定的回迁房屋补足面积差价标准2980元/平方米计算亿达公司向王大鹏返还房价款数额并无不当,亿达公司的此项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亿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鸡东县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东兴

代理

审判员  白 捷

代理

审判员  陈春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国策第4页共4页第1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