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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4665号

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与浙江格瑞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浙江格瑞斯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665号

原告: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禾兴大厦808室。

法定代表人:黄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伟,系原告员工。

被告:浙江格瑞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机械工业园区(南马镇)。

法定代表人:胡官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格瑞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厉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杜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