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21执24号申请执行人张广平,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勃利县城西街。被执行人李晓东,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广平与被执行人李晓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勃青商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晓东名下的勃利县东新煤矿已被国家关闭,有关闭井口补偿款待发,被执行人同意用此款给付欠款,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勃青商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商金宝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