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025号之一原告陈新和,男,195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原告唐涓,女,195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浦东景园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周马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志明,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和、唐涓诉被告上海浦东景园商场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和、唐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陈新和、唐涓负担。
审 判 长 杜晓淳
人民陪审员 王 平
人民陪审员 卜军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