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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025号之一

陈新和、唐涓与上海浦东景园商场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20-10-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当事人
陈新和;唐涓;上海浦东景园商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025号之一原告陈新和,男,195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原告唐涓,女,195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浦东景园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周马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志明,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和、唐涓诉被告上海浦东景园商场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和、唐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陈新和、唐涓负担。

审 判 长  杜晓淳

人民陪审员  王 平

人民陪审员  卜军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