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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法执字第1515-2号

贺淑琴、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9-05-23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贺淑琴;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一通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盘法执字第1515-2号

申请执行人:贺淑琴,女,回族,1960年12月11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执行人: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家升。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云南一通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广卫村委会**广福路口。

法定代表人:刘桂芬。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贺淑琴支付未付款人民币1000000元以及利息。被执行人云南一通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云南一通阳光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贺淑琴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云南一通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贺淑琴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据以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5)盘法执字第151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培永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龚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