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9民初268号原告李某,女。
被告杜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婷 微信公众号“”
李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9民初268号原告李某,女。
被告杜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