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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9民初268号

李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9民初268号原告李某,女。

被告杜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