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张宝清。被执行人陈建龙。被执行人张冠锦。被执行人吴黎明。本院在执行张宝清与陈建龙、张冠锦、吴黎明(2016)浙0726执222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22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明政
审 判 员 吴利川
代理
审判员 张一将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