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26执222号

张宝清与陈建龙、张冠锦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宝清,陈建龙,张冠锦,吴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张宝清。被执行人陈建龙。被执行人张冠锦。被执行人吴黎明。本院在执行张宝清与陈建龙、张冠锦、吴黎明(2016)浙0726执222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22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明政

审 判 员  吴利川

代理

审判员  张一将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