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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1051-1号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安支行与王伟亮、程玉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安支行,王伟亮,程玉锦,王有信,李清杰,叶良校,辛晓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1051-1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安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办计生办东邻。负责人孙启明,该行行长。被告王伟亮。被告程玉锦。被告王有信。被告李清杰。被告叶良校。被告辛晓娜。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安支行与被告王伟亮、程玉锦、王有信、李清杰、叶良校、辛晓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王伟亮、程玉锦、王有信、李清杰、叶良校、辛晓娜的银行存款1249336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限期为二年,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申请;逾期,保全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春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