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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4民初878号

胡校帮与胡兆墨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胡校帮,胡兆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878号原告胡校帮,男,汉族,1952年12月20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胡兆墨,女,汉族,成年,住漯河市召陵区。

原告胡校帮与被告胡兆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胡校帮与被告胡兆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啸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