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878号原告胡校帮,男,汉族,1952年12月20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胡兆墨,女,汉族,成年,住漯河市召陵区。
原告胡校帮与被告胡兆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胡校帮与被告胡兆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啸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