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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民辖终58号

吴允国与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吴允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辖终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吴兆应,该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允国,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上诉人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允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5)琅民一初字第023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不是琅琊区辖区内的居民,而且上诉人的注册地在合肥市肥西县,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合肥市肥西县人民法院管辖。吴允国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2011年8月23日签订了《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涉案工程为滁州中环国际广场公寓F楼、1#住宅楼工程,工程所在地在滁州市琅琊区,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献梅

审 判 员  丁 杰

代理

审判员  司武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潘 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