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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执字第1545号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一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一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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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攸法执字第154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法定代表人康见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一平,男,汉族,农民,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一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攸法民二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攸法民二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小华

代理

审判员  陈谷来

代理

审判员  周一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