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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6212号

李洁与成都美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都美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洁,成都美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都美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初字第06212号原告李洁。委托代理人宋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美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可英,职务不详。被告成都美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徐美华,职务不详。

原告李洁与被告成都美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博公司”)、被告成都美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美博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洁的委托代理人宋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美博公司及美博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洁诉称,2013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美博分公司签订美博全程个性化课外辅导委托协议,编号为西1202997,约定美博分公司向原告女儿提供312课时的小学六年级语文、数学的一对一课外辅导。同日,原告向被告美博分公司支付了31700元课外辅导费,被告美博分公司另赠送了原告128个课时。因李灵格经美博分公司辅导后成绩有一定进步,故2014年1月13日,原告再次与被告美博分公司签订美博全程个性化课外辅导委托协议,编号为西1303318,约定美博分公司再向原告女儿提供627个课时的课外辅导,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美博分公司支付了7565元辅导费,于2014年10月21日又向美博分公司支付了20000元辅导费。2015年3月初,在原告第一次购买的美博分公司的课时还剩100多课时时,美博分公司处负责的班主任及辅导老师相继离职,导致无法正常在美博分公司接受辅导,随后原告发现美博分公司竟将其所有的教学资源和设备全部转让给第三方,致使原告女儿彻底无法在美博分公司继续进行课外辅导,美博分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美博分公司签订的美博全程个性化课外辅导委托协议(编号为:西1303318);2、被告美博公司及美博分公司返还原告课外辅导费27565元,并赔偿原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649元(计算至2015年7月27日),合计29214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美博公司及美博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美博分公司签订美博教育(西安)全程个性化课外辅导委托协议。合同约定美博分公司对李洁的女儿进行一对一课外辅导;辅导的科目为数学与语文,共计312课时;辅导时间为2013年11月16日至2014年12月31日;费用为31700元,交款时间为2013年11月16日。合同签订后,交纳31700元。2014年1月13日,李洁与美博分公司签订美博全程个性化课外辅导委托协议。该协议约定美博分公司向李洁的女儿进行小学六年级一对一数学与语文课外辅导,共计627课时,赠送390课时,课时单价95元,总价款为59565元,2014年1月13日交纳7565元,余款52000元在本协议签订后3个自然日内交清,美博分公司在李洁付清余款后,才予以履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甄选、排课授课等),(说明:余款支付日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天内交清,逾期未交者,视李洁单方放弃,本协议自动终止,一次性综合服务费不予退还)。2014年1月13日,李洁向美博分公司支付教育咨询费7565元。2014年10月21日,李洁向美博分公司支付20000元。上述事实,有全程个性化课外辅导委托协议、收据、转账凭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予以确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美博分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美博分公司已构成违约,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得知美博分公司不知去向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美博全程个性化课外辅导委托协议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原告与被告的合同解除后,被告持有原告所交纳的辅导费27565元无合同及法律依据,因美博分公司系美博公司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美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美博公司承担。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美博公司返还课外辅导费27565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美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美博公司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美博分公司返还课外辅导费27565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中,虽然原告交纳上述费用的时间分别为2014年1月13日(7565元)与2014年10月21日(20000元),但因该合同的履行时间并未确定,故原告要求自2014年1月14日及2014年10月22日起被告承担利息损失的陈述,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且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起诉前(2015年7月28日立案)被告不履行合同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1月14日(7565元)及2014年10月22日(20000元)至2015年7月28日期间课外辅导费利息1649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洁与被告成都美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签订的美博全程个性化课外辅导委托协议。

二、被告成都美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及成都美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洁课外辅导费275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李洁其余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30元,由被告成都美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李洁已预交,被告成都美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并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李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妍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人民陪审员 刘平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鲁 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