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305-1号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负责人:史剑。
委托代理人:李静,广东金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恒圣高纯石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荣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骁,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荣清,男,生于1952年1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陈建霞,女,生于1973年10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张庆,男,生于1969年5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孟庆华,男,生于1963年11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陈艳,女,生于1979年9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孙戈,男,生于1934年4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陈静,女,生于1983年1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陈林,男,生于1973年8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王浩,男,生于1979年3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雅安恒圣石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霞,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被告雅安恒圣高纯石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荣清、陈建霞、张庆、孟庆华、陈艳、孙戈、陈静、陈林、王浩、雅安恒圣石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雅安恒圣高纯石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雅安恒圣高纯石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雅安市雨城区河岗村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监证0078551、0078552、0078553、0078554、0078555、0078556、0078557、0078558)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查封人负责管理,但不得作转让、抵押、赠与等权利处分行为。查封期限届满前,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垚
人民陪审员 徐光义
人民陪审员 冯荣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漆喜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