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刑更41号罪犯旗青,青海省乌兰县人,现在青海省门源监狱服刑。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5日作出(2002)西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旗青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2万元,已缴纳。2002年9月30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青刑复字第27号刑事裁定核准。2005年7月8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青刑执字第12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8月6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青刑执字第13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11月10日经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北刑执字第51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11月21日经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北刑执字第43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7月17日经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北刑执字第173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3年4月25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青海省门源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裁前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在门源监狱开庭审理,海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保山、白兆东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门源监狱干警陈军、蒋贤荣出庭提请减刑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劳动积极肯干,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至2013年9月,获表扬1次,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单行材料、罪犯计分考核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旗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的实际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旗青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4月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万勇
代理
审判员 鞠素群
代理
审判员 胡乙西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侯晓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