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481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三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迎客路3号蓝天街。法定代表人魏小琳,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莺,女,系该公司办公室内勤,住址大连市诺维溪谷小区59号楼1单元7-2。被执行人大连班特力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街道棠梨村六组401号。法定代表人盖强。申请执行人大连三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班特力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甘民初��第4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银行、房产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甘民初字第4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晏生
审判员 张 健
审判员 徐黎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瑜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