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6471号原告苏州顶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王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显光,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同临,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龙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林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丽杰,女。
原告苏州顶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龙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显光,被告委托代理人高丽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顶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9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人才猎头服务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推荐人才,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原告为被告推荐人员一经录用,被告即应按照该录用人员固定年薪的25%向被告支付推荐服务费。另约定,自原告向被告推荐候选人后的12个月内,无论被告将候选人用于任何职位,均须按照合同支付服务费。原告于2014年12月向被告推荐钟卫(1981年2月生,浙江绍兴人)已于2015年3月入职被告,任高级审计经理职务,月薪税后人民币23,000元(反推税前31,000元多,原告按照31,000元计算)。因此,被告应按照协议向原告支付服务费9.30万元。但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不予理睬,至今未付。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人才居间服务协议书》属于居间合同。现原告已按照协议完成其人才中介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协议及时足额支付推荐服务费。综上,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中介服务费93,000元。
被告上海龙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确实签订了原告诉称的居间协议,原告亦确实于2014年12月向被告推荐了钟卫作为审计总监候选人,但钟卫在原单位出差,也没有来面试。被告最终录用了原告推荐的另一候选人王杨东为审计总监,并已支付原告推荐服务费。两个月之后,即2015年1月28日,钟卫在前程无忧网上自行向被告投递简历,被告于2015年2月3日预约其面试,2015年2月15日发录用通知,岗位为高级审计经理,2015年3月办理了入职手续。在原告负责向被告推荐钟卫时,被告单位负责招录的人为周伯承,审计总监岗位招录完成之后周伯承调离该岗位。之后招录钟卫由被告方的肖政国负责。被告录取钟卫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不应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人才推荐服务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职位描述要求寻访人才,接受原告的推荐,并安排面试,当原告所推荐的候选人通过被告面试、在被告所指定的岗位上报到、候选人顺利转正,该岗位服务主体结束。本协议自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有效;合同到期后双方协商是否续签,若到期仍未商定,则本协议自动终止。自原告向被告推荐该候选人起一十二个月内,如果被告将原告推荐的未被录用的候选人用于本单位的任何职位,该职位的人才推荐服务费将按照本协议规定收取。收费标准:收取等于被录用人第一年固定工资的25%作为服务费,保证期6个月。年度收入总额=固定工资+绩效工资,服务费以固定工资为基数计算。服务费支付上限为3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12月根据被告的招聘要求,向被告推荐王杨东、钟卫作为审计总监的候选人。后被告录用王杨东为其公司审计总监,被告亦支付原告相应的推荐服务费。另查明:2014年4月,被告与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锦公司)签订《上海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享有在前程无忧网站上发布职位信息等权利,被告须向前锦公司支付费用43,800元。2014年5月4日,被告支付前锦公司服务费43,8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通过前程无忧网站发布招聘信息(包括审计总监职位)。2015年1月28日,钟卫通过前程无忧网站向被告投递求职简历,应聘岗位审计总监(上海)。后通过面试程序,被告录用了钟卫,岗位为高级审计经理,被告通知钟卫面试及确认录用钟卫的邮件均发至钟卫的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2015年9月、10月,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致函被告,称被告招录其推荐的钟卫,须向原告支付9.30万元的服务费。审理中,原告为证明钟卫在被告处的固定薪酬情况,提交原告员工赵平与钟卫QQ聊天记录(当庭演示点开钟卫的QQ账号及打开赵平与钟卫QQ聊天记录的全过程),显示钟卫帐号为XXXXXXX(prider_zw),另钟卫在聊天中陈述“现在我一个月到手23K,然后年终奖这边不知道怎么发”、“合同分开签的”、“23K是明确的,奖金不明确”等内容。原告据此认为,钟卫在被告处的月固定薪酬为23,000元,推算税前工资为31,000元左右。经法院多次发问,被告代理人一再表示,经与钟卫核实,钟卫没有XXXXXXX该QQ号,也不存在该聊天记录,且明确表示,无法当庭直接联系到钟卫以向法庭说明钟卫QQ号的使用情况。本院当庭责令被告方的旁听人员即肖政国拨通钟卫电话,钟卫在电话中明确陈述其QQ号为XXXXXXX。被告为反证原告所称的钟卫的薪酬不实,提交与钟卫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制的工资发放清单、税收完税证明、城保个人缴费。其中,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章节中约定,钟卫每月的基本工资为14,000元,被告可以根据规章制度中的工资分配制度,调整工资标准和相关福利待遇。另,城保个人缴费记录显示,2015年3月-2016年1月期间,钟卫的社保缴纳基数均为11,200元。被告称,钟卫的收入分两块,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是否发要看公司效益,不一定发,2015年没有发绩效工资。原告表示,对于劳动合同、税收完税证明、城保个人缴费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不能完整反映钟卫的薪酬构成。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人才推荐服务协议、QQ聊天记录、律师函及快递单,被告提交的2014年与前锦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及付款凭证、钟卫向被告投递简历的网页信息、被告向钟卫发送关于面试、录用通知的电子邮件及附件、被告与钟卫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清单、税收完税证明、城保个人缴费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的签订、履行均应体现作为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如何理解案涉居间合同的条款,即自原告向被告推荐该候选人起一十二个月内,如果被告将原告推荐的未被录用的候选人用于本单位的任何职位,该职位的人才推荐服务费将按照本协议规定收取。
本院认为,该条款的设置目的应理解为,防止用人单位在获得猎头公司提供的候选人信息、机会等条件,直接跳过猎头公司与候选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本案中,在双方订立服务协议之后,原告确实向被告推荐了钟卫作为招录候选人,而钟卫最终亦确实成为被告的员工,但被告系基于前锦公司提供的有偿服务,在前程无忧网站上又获得钟卫自行提交的应聘简历,进而通过面试等环节最终招录了钟卫。因此,本院无法认定被告利用了原告的信息、机会。此外,就审计总监岗位的招聘,被告亦已向原告支付了相应的服务费。综合上述因素,原告主张被告因招聘钟卫须支付服务费的诉请,本院难以支持。本院需要强调的是,民事诉讼不仅是定纷止争的途径或方式,也是检验涉诉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诚实守信的试金石。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使用诉讼技巧,但须以遵循诚信原则为底线。本案中,本院在核实钟卫QQ号使用情况时,被告代理人明显作了不实陈述,结合原告关于QQ聊天记录的举证情况,法院有理由进一步怀疑被告关于钟卫薪酬构成举证或陈述的完整性。被告代理人所作的不实陈述,无论是作为当事人的被告授意使然,还是其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的自作主张,均属不当,必须予以纠正,毕竟诚信是公司经营、个人从业的立足之本。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苏州顶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计1,062.50元,由原告苏州顶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高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交证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