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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1205号

张丽申请执行张燕、张亚娜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丽,张燕,张亚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1205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女,汉族,1977年1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锦州路西三巷,身份证号码:510722197712118807。被执行人张燕,女,汉族,1967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学街096号,身份证号码:510722196709108806。被执行人张亚娜,女,汉族,1989年9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碧林街99号5栋2单元901号,身份证号码:51070319890922122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91民初447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张亚娜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成飞大道南段343号附401号4楼房屋(合同备案号2101926)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二、将被执行人张燕与张亚娜共有的位于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潼川镇解放下街喜洋洋时代广场1区(房权证县房监字第201003723-1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嵩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闵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