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19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2020号东门金融大厦,组织机构代码X19216549。负责人李一平。被执行人杨永标,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某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永标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若干元及利息、罚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仲裁过程中,宝安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以(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某号案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宝安区某房产(房产证号:某号),抵押权人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本院暂无法处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没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雷 激
审 判 员 刘 轶
代理
审判员 尚彦卿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振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