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1422号原告董刚,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恩祥,男,1961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农民。被告大石寨镇建华村村委会,现住址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大石寨镇建华村。法定代表人孙书峰,职务: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刚诉被告宋恩祥大石寨镇建华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刚以与被告宋恩祥、大石寨镇建华村村委会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董刚负担。
审 判 长 李 丙 江
审 判 员 乌云毕力格
人民陪审员 张 奎 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田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