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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字第1717号

郑允星与林复兴、吴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允星,林复兴,吴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民初字第1717号

原告:郑允星。

委托代理人:XX,台州市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复兴。

被告:吴丽华。

原告郑允星与被告林复兴、吴丽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允星于2016年3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9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8652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林复兴、吴丽华于1994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10日,被告林复兴向原告郑允星借款1000000元。同日,原告郑允星的妻子曹桂凤通过台州银行将借款转账给被告林复兴。2015年2月10日,被告林复兴重新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载明:今向郑允星借到人民币壹佰万元正。此后,被告仅归还借款134750元,截止起诉前被告尚欠借款86525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林复兴、吴丽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允星借款本金人民币8652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被告林复兴、吴丽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何静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周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