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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执字第2885号

2白银莲与臧庆俊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银莲,臧庆俊

裁判文书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2885号

申请执行人:白银莲,女,住敖汉旗。

被执行人:臧庆俊,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白银莲与臧庆俊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白银莲依据(2015)敖民初字第38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臧庆俊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咏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