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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民终385号

天守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守(福建)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终3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守(福建)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西元乡丁坂村工业路北侧3-1#第1层。法定代表人蔡裕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宝庆西路162号。法定代表人杨建军,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天守(福建)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法院先后三次以法院专递的形式向天守(福建)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天守(福建)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拒收,也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天守(福建)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拒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视为送达,其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守(福建)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 霞

代理

审判员 曾 维

代理

审判员 肖蓓蕾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雷丽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交反诉,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