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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335号

被执行人韩建华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襄县支行,韩建华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3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襄县支行,住所地:定襄县新开路5号。

法定代表人:马志敏。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韩建华、男,1979年7月20日生,定襄县南关村人,现居本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襄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定商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韩建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定执字3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金鳌

审判员  侯慧峰

审判员  薄海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