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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161号

北京凯华迪电梯有限公司、承德丽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凯华迪电梯有限公司,承德丽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凯华迪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锦嘉园2区6号楼2—601室。法定代表人刑永欣,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承德丽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喇嘛寺丽水二期H9楼。法定代表人陈明生,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凯华迪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丽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装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双桥民初字第26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凯华迪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一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线索,本院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承德丽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申请执行人北京凯华迪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凯华迪电梯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承德丽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恩伟

审判员  吕文胜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