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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256号

田家凤、安徽大嫂水饺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家凤,安徽大嫂水饺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田家凤,女,中国(大陆)籍,1966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安徽大嫂水饺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277号。本院在执行田家凤与安徽大嫂水饺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7200元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正海

审判员  牛春风

审判员  夏 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