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211号申请执行人陈明兰,女,1968年1月2日出生,壮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黄延激,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壮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黄延积,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壮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黄延升,男,1977年9月7日出生,壮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明兰与被执行人黄延激、黄延积、黄延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既不履行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的本院(2015)浔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不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土地、房屋、工商、车辆登记,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浔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 聪
审 判 员 吴庆源
代理
审判员 杨体曼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