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3财保248号
申请人:李涛,男,汉族,1967年5月27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代理人:袁志刚、张文浦,云南标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昆明耀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昆明市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北门。
法定代表人:周静。
被
申请人: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址:昆明市穿金路263号昆明侯谷花园D3幢1层商业1-1号、1-2号、1-3号;2层商业2-1号;3层商业3-1号。
法定代表人:朱开荣。
被
申请人:龙梅,女,汉族,1978年7月19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
申请人:黎婕奕,女,汉族,1977年6月28日出生,住昆明市禄劝县。
被
申请人:周彪,男,汉族,1963年11月26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
申请人:朱开荣,男,汉族,1964年12月24日出生,住昆明市西山区。
被
申请人:周静,女,1990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
申请人:王助华,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住昆明市官渡区。本院受理了申请人李涛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昆明耀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龙梅、黎婕奕、周彪、朱开荣、周静、王助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申请人李涛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昆明耀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龙梅、黎婕奕、周彪、朱开荣、周静、王助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336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责任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昆明耀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龙梅、黎婕奕、周彪、朱开荣、周静、王助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336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 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龄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