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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初28号

刘国飞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刘某1,廖某,刘国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刑初2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男,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富源县。系刘富五的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女,196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富五的母亲。被告人刘国飞,男,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富源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由富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凯权,云南张剑弼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飞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群、严寒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国飞及指定辩护人李凯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国飞与其妻子邓某于2014年离婚,2015年8月份以来,刘国飞多次到邓某上班的富源县香曼雅美容连锁养生馆找邓某要求复婚,被邓某拒绝。9月17日18时许,刘国飞再次到香曼雅美容连锁养生馆要求与邓某复婚。因养生馆的老板李某3、杨某1怕刘国飞在店里闹事,便联系了刘某2五、肖某、耿某元等十多人准备吓唬一下刘国飞。刘国飞在养生馆一楼店内要求邓某与他出去说复婚的事,邓某不去,刘国飞就去拉邓某,杨某1联系来的四、五个小伙子在阻止刘国飞时发生了揪打,刘国飞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刘某2五、肖某、耿某元杀伤后到中安派出所投案。刘某2五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2五系左大腿锐器伤致左股动脉血管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肖某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耿某元所受损伤为轻微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廖某要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国飞死刑,并赔偿医疗费5995.97元、死亡赔偿金485980元、交通费20000元、丧葬费27184元、误工费80400元、赡养费168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及其他损失82816元。

被告人刘国飞提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但没有能力赔偿,由法院依法判决。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国飞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国飞与邓某离婚后,邓某到其姑妈李某3和姑父杨某1经营的香曼雅美容连锁养生馆上班。被告人刘国飞多次到养生馆要求与邓某复婚,并在养生馆与邓某发生争执和吵打。2015年9月16日,被告人刘国飞买了一把刀随身携带,准备再次去找邓某。2015年9月17日18时许,刘国飞到养生馆要求邓某复婚,双方便发生争执。李某3、杨某1便联系肖某、耿某元及李某3的弟弟李某2等人到养生馆,刘某2五也随其姐夫李某2到养生馆。邓某拒绝刘国飞的复婚请求后,被告人刘国飞便拉邓某,要求邓某同他去协商,肖某、耿某元等人即去制止刘国飞,双方便发生揪打,刘国飞遂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杀伤肖某的右胸部和耿某元的背部。尔后,刘国飞即朝养生馆外跑,并杀伤站在养生馆门口处的刘某2五的左大腿。致刘某2五左股动脉血管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致肖植强肺裂伤,损伤为重伤,致耿某元背部软组织裂伤,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刘国飞逃跑后,见有人追赶,便跑到中安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李某3电话报案称上海名剪理发店后面有人打架,富源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2、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9月17日18时42分,刘国飞到中安派出所投案,并提交作案刀具一把。3、提取痕迹和物证登记表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提取刘国飞所穿衣服两件、裤子一条、左手中指血迹,折叠刀一把。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为建设路安置小区香蔓雅美容连锁养生馆,室内茶几布上在18cm×20cm范围内粘附有点片状可疑血迹。铝合金架西侧北墙上距东墙120cm、距地70cm处在40cm×20cm范围内散在有擦拭状可疑血迹。北墙上门洞东侧壁柜西端木板上距地50cm处在23cm×10cm范围内散在有点状可疑血迹。香蔓雅美容连锁养生馆玻璃门东侧水泥路面上在430cm×30cm范围内散在有成趟滴落状可疑血迹,方向由西向东。北侧地面上有250cm×340cm范围的滴落状及片状可疑血迹,可疑血迹上覆盖有大量灰渣。沿滴落状及片状可疑血迹向东至水泥路与建设路“T”字形交岔路口处,水泥路沿途路面上有成趟滴落状可疑血迹并大片状可疑血迹,方向由南往北。“T”字形交岔路口西侧纳米健康养生名店北侧人行道上有成趟滴落状血迹,方向由东北向西南。上述血迹已提取。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刘国飞指认出香蔓雅美容连锁养生馆为其杀伤他人的地方。6、作案工具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刘国飞经混杂辨认指出其杀人的刀。7、尸体检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刘某2五左大腿上段前侧有4.5cm长不规则形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锐一钝,深达肌层,左股动脉血管有1.1cm长的破口,边缘整齐。其余未检见明显损伤异常。8、鉴定意见及通知书,证实刘某2五系左大腿锐器伤致左股动脉血管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肖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耿某元的损伤为轻微伤。9、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及通知书,证实刘某2五的心血中未检出有机磷、有机氯、氨基甲酸酯、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和鼠药类毒物。10、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折叠刀刀刃及刀柄处可疑血迹、现场茶几的茶几布、现场北墙上门洞东侧血迹、刘国飞中指粘附血迹、刘国飞所着灰色带帽外衣左口袋处及右前襟处可疑血迹、刘国飞所着蓝色牛仔裤缝处及右裤缝处可疑血迹”与“刘国飞血样”的STR分型相同,拟然比为1.43×1019;“现场东侧地面上血迹、现场北侧至建设路沿途血迹、纳米健康养生馆北侧人行道血迹”与“刘某2五血样”的STR分型相同,拟然比为1.58×1017;“现场北墙上血迹”与“耿某元血样”的STR分型相同,拟然比为1.37×1020;不排除“折叠刀刀刃处可疑血迹”为刘国飞及刘某2五二人所留。刘某1是刘某2五的生物学父亲的亲权指数为3.71×104。11、活体检验笔录,证实被告人刘国飞上着第二件T恤右肩缝处有不规则的撕破口;下着牛仔裤有可疑血迹粘附;左手小指第一指节内侧有1.1×0.8cm表皮剥脱,左手中指背侧有可疑血迹粘附;右手拇指指腹有1.8cm的皮肤划伤。12、取证笔录,公安机关提取刘某2五的父母刘某1、廖某的血样及肖某、耿某元、刘国飞的血样备检。13、被害人陈述:(1)肖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17日17时左右,“小海”打电话叫他吃饭,餐馆老板说有个男的会去他的美容店里闹事,叫他们去拉一下,那个男的来了之后,他们就去了美容店里。那个男的就和一女的吵架,并且准备去打那个女的,老板就让他们去拉,他才去拉,那个男的就整了他胸口一下,他跑到店外面后,才发现胸口出血了。(2)耿某元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17日15时许,小海打电话叫他找人去办事,不用打架,有人来闹事,只要站着造声势就可以。17时许,他和小海到美容店时,一个男的在吧台前拉一个女的,有两个男的在拉那个男的。他也过去拉那个男的,那个男的就拿一把长十五六厘米的跳刀杀着他背部一刀。他就拿起一个木凳挡刀,就打着那个人的手,然后那个人就往外跑,他就朝里屋跑了。14、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7日18时左右,刘国飞到“香曼雅养生馆”找其前妻邓某,说要把邓某带走,邓某不愿意和刘国飞走,双方发生争执。后来,邓某的父亲打电话给她,她就到店外接电话,然后,她就看见她弟弟李某2的舅子在店门口,身上淌血,刘国飞拿着一把刀站在店门前乱挥,刀上有血。(2)杨某1的证言,证实邓某是他妻子李某3的表侄女,在他家的养生馆打工。三四天前,刘国飞到店里面找过邓某,当时还打着邓某。2015年9月17日中午,养生馆的一个员工和他说刘国飞要来找邓某,不让邓某跟他走,就要把店砸掉。下午17时许,刘国飞就来店里找邓某,刘国飞问他邓某在不在,他说邓某在店里,但是不能让她出去。刘国飞说他要叫人来砸店,并打电话叫人。他也打电话叫人,他妻子李某3打电话叫李某2。过了几分钟某就带着十多个人过来,随后李某2也和几个人一起过来。刘国飞就去拖邓某,就有四五个人去阻止刘国飞,刘国飞就从裤包里拿出刀来杀着人,他们就往外跑,刘某2五在门口站着,被刘国飞杀着大腿一刀。经抢救无效死了。刘国飞杀人的刀是黑色的,刀刃长有十厘米左右。(3)邓某的证言,证实她和刘国飞离婚后,刘国飞要求复婚,她没有同意。2015年9月14日,刘国飞到店里见到她的手机聊天记录,便与她发生争执。后来,刘国飞打电话给刘某3,刘某3带着两个人到店里,刘国飞将她拉上刘某3的车,带到王家屯打了她几下。还叫她去住宿,她怕被打,就同意去。2015年9月17日下午,刘国飞打电话给李某3要求李某3将她交给刘国飞,否则就不客气。杨某1就打电话和他的朋友说有人要来店里闹事,叫他们来阻止一下,不要打架,吓唬吓唬来的人就行,也不要带工具。18时许,刘国飞来店里要求与她复婚,她不同意,刘国飞就说那就等着死人,然后就去拉她,双方就发了拉扯,杨某1的朋友就去拉着刘国飞的衣服叫他好好说,不要在店里闹,双方便发生了揪打,之后,她就见到地上有血,刘某4扶着她弟弟说杀着人了。一个男的背部也受了伤。(4)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7日18时许,他姐姐李某3打电话说刘国飞到她的店里面找邓某,还要闹事,然后他就和刘某2五等人到他姐的店里。刘国飞和邓某,还有其他几个人已经在店里。后来,他姐姐家小娃哭闹起来,他就抱着小娃出店门了,店里面的人就吵闹了起来,他转头看见刘国飞拿着刀乱捅乱杀,边上的人有些拿凳子隔着,跟着里面的人就被吓了全部跑出来,刘国飞拿着刀追出来,他就从店门的左边跑,然后就听到他舅子刘某2五的叫声,刘某2五在美容店左边两三米处,双手掐着左大腿,血喷射出来,后来,经抢救无效死亡了。(5)左焕丽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7日17时30分许,刘国飞到美容店找邓某,后来店里来了客人,她就去二楼工作了,她还跟邓某说刘国飞来了,叫她不要下去,下去可能被打。大约过了二十分钟左右,她就听到一楼吵闹,她拉开帘子看到门口有二三十人,有人往店外跑,刘国飞手里拿着一把刀朝那些人追。有个小伙在门口蹲着抱着大腿。(6)刘某5、刘某6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7日,他们和李某2去李某2姐姐的店里,一个小伙说他来找他媳妇,旁边的人叫他不要闹事,那个小伙就去拉他媳妇,叫他媳妇到外边讲。有两三个人就去拉着那个小伙,那个小伙朝其中的一个人比划了一下,有一个人就跑出店,胸部有血,紧跟着刘某2五用手捂着大腿跑出店,身上血流得比较厉害。(7)刘某1的证言,证实他儿子刘某2五被人杀死了。(8)黄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7日下午,耿忠叫他去“上海名剪”那个地方,然后他们就和黄某1几人进了一个店,黄某1说就是那个伙子闹事,然后他们就出来店外面了,里面就吵闹起来,他听到有人说杀着人了。他们都没带武器,总的大概有二十多人。(9)耿忠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7日下午,小海说有人来他哥的店里面闹事,叫他一起去。他们到时,杀人那个小伙在收银台处拉一个女的,叫那个女的和他出去,一长头发的男子就叫那个人不要拖,有什么就在这里讲,那个男的不听,周某、黄某2就去拉那个男的,他准备去拉时,就看见那个男的拿着一把黑色的刀乱甩,他就跑出店了,一分钟左右,他就看到一个戴眼镜的男的大腿在出血。之后,耿某元就打电话给他说被杀着了,他就将耿某元送到阳光医院。(10)杨新旺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7日下午16时许,耿某元叫他去上海名剪理发店。后来,他到上海名剪理发店左手边的巷子里的一家店找着耿忠他们,店里有六、七个人,他没有进去。他见着一个男的拿着一把长约20多厘米黑色的跳刀,叫一个女的走,过了三四分钟,他就看见一个男的裤子右边有血。(11)肖植华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7日下午五点多钟,耿某元打电话叫他去老燃料公司门口,之后,他们就朝养生馆那边的巷子里进去了。到快递公司门口时,他就听到养生馆里面有个男人说出去了,不要在这里闹了,是不是要打电话给你爹之类的话。一个男的就在养生馆门口打电话,叫对方将其儿子劝走之类的话。那个男的挂了电话之后,又叫那个人出去,不要闹,另外一个男的说他不走,要咋个都可以,接着那个男的就朝门口喊黄某3,叫黄某3他们将那个人拉了丢出去。然后就有五六个人进到养生馆,去拉那个人。十多秒钟后,他就听着有人打起来了,跟着有人捂着肚子、捂着大腿从养生馆里面跑出来,又过了十多秒钟就有个男的抱了一张儿童自行车从养生馆里面丢出来,手里拿着一把刀站在养生馆门口大声的说要咋个整都可以,然后他和杨某2等人朝燃料公司桥上走了。(12)刘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7日16时许,刘国飞打电话说邓某约了人准备打他,刘国飞叫他一起去他没有答应,大概过了半个小时左右,邓某也打电话给他说,刘国飞从贵州上来了,他们要打刘国飞,邓某问他是否会帮刘国飞,他说不帮。晚上七点钟的时候,邓某打电话给他说刘国飞杀着两个人,伤势比较严重。刘国飞的性格比较怪,不听长辈的话,不然也不会出事。(13)刘光正的证言,证实他儿子刘国飞与邓某已经离婚,2015年9月份,刘国飞和邓某在王家屯路口吵架。(14)李孟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7日,他上班的圆通快递公司对面的养生馆有人打架。一个小伙就从里面跑出来,一条腿在流血。有一个男子拿着一把刀从养生馆里面跑出来。(15)马进坤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7日下午18时许,他听到香曼雅美容养生馆里面有声音,有人从养生馆里面丢出几张凳子、一辆自行车,有人从店里面冲出来,一个小伙站在店的右边,手里面拿着一把刀,店正门有一个小伙大腿在血流,有几个人扶着。拿刀那个小伙就往商贸小区跑了,过了两分钟又有一个小伙被人扶着捂着肚子从养生馆出来。15、被告人刘国飞的供述,证实2015年9月17日18时许,他到邓某上班的美容院找邓某。他叫邓某的姑爹叫邓某下来说点事,邓某的姑爹说如果还想打邓某,他就不去喊,双方就争执起来,邓某的姑爹就打了两个电话,没多长时间就来了20多个小伙子,他让邓某出来说几句话就走,邓某不出来,他就去拉邓某,邓某就甩开了,然后就有几个人去拉他,双方就发生了撕打,当时,他想着跑不掉了,不是把他们杀死,就是被杀死,必须先下手为强,然后他就从裤兜里拿出刀朝周围的人乱杀,杀了三、四下之后,他就看见有个偏胖的男的站在墙边,大腿出血了,然后他就跑了,有五、六个人追他,他就直接跑到派出所了。他杀人的刀是案发前一天买的,他想他来找邓某,邓某的老板肯定会叫社会上的人来打他,所以他就买了一把刀带着防身。16、户口及前科证明,证实刘国飞于1991年2月23日出生。无犯罪前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了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富源县人民医院尸体处理费收据,丧葬费用单据,刘某6、刘某7和廖某的住院费单据,包车费收据,住宿费收据及餐饮费发票证实其主张。被告人刘国飞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人刘国飞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发票的来源不清,不认可。上述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告人刘国飞故意伤害刘某2五、肖某、耿某元的犯罪事实,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附带民事诉原告人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富源县人民医院尸体处理费收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应予以采信;丧葬费用单据及富源县中安新华宾馆住宿费收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数额合理,应予以采信。其余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无法确定,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飞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国飞因其前妻拒绝复婚,而与他人发生吵打,不计后果,持刀杀伤他人,且事先准备了作案工具,其犯罪情节严重,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强,应依法严惩。案发后,被告人刘国飞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刘国飞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案发原因等因素,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刘国飞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刑事处罚。被告人刘国飞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赡养费、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费等费用为必要的支出,本院酌情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国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刘国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廖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三、犯罪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钟

审 判 员  邓 义

人民陪审员  尹雅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石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