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81民初754号原告洪超,男,汉族,1984年5月5日出生,江西乐平人,住。被告汪炳林,男,汉族,1971年1月21日出生,江西乐平人,住景德镇。被告陈方贵,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江西浮梁人,住景德镇浮梁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地址:景德镇广场北路79号,组织机构代码:78413835-7。负责人蔡忠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地址:景德镇昌江大道新枫同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78842073W负责人余毅,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超与被告汪炳林、陈方贵、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洪超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超撤诉意愿真实,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超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夏发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丽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