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澄执字第593号 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许作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龙,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澄迈老城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海南省澄迈县。 法定代表人蔡正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雅琴,女,1990年10月2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澄迈老城旅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澄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第四期货款人民币10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人民币4497.5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即2015年8月7日)起暂计至2016年4月20日,100000元×日万分之一点七五×257天=4497.5元],及应向本院缴纳执行受理费人民币1407元,共计人民币105904.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澄迈老城旅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904.5元或查封、扣留、提取、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 瑜
审 判 员 曾令侨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芳
书 记 员 朱 婷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
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执行工作若干 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32条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