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天民初字第00663号原告孙献明。委托代理人徐旭东,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飞,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益民。被告史利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献明与被告陈益民、史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以被告陈益民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于2015年11月3日向溧阳市公安局报案。溧阳市公安局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溧公(竹)立字[2016]1474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被告陈益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因本案所涉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七条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献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孙献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易 阳
代理
审判员 潘豪彦
人民陪审员 史 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