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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民辖终37号

谢明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明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辖终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明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7号。法定代表人周毅,董事长。

上诉人谢明成因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5)汨民初字第18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上诉人在汨罗市使用手机交费,汨罗市应为合同履行地,汨罗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权管辖,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交由汨罗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电信服务,是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其住所地即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北京市城区,原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婷

审 判 员 刘 洪

代理

审判员 冯 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匡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