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2执保20号原告崔宝金,无职业。被告单伟伟,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建三江看守所。案外人宋佳羽,黑龙江省戏红卫农场第二管理区水稻种植户。案外人伍红卫,黑龙江省××农场××管理区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宝金与被告单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崔宝金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伟伟对宋佳羽、伍红卫享有的债权合计59万元(宋佳羽欠款29万元、伍红卫欠款3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坐落黑龙江省前进农场场直七区三委十一栋二至三层二号住宅(东方综合楼B栋,面积197.42平方米,建三江房权证前进字第××号)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崔宝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单伟伟对宋佳羽、伍红卫享有的债权合计59万元(宋佳羽欠款29万元、伍红卫欠款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辉彦
审判员 张景霞
审判员 丁兆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易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