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5刑更第903号

徐上斌贩卖毒品案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刑更第903号罪犯徐上斌,男,1963年1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0日作出(2009)保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上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5月30日、2012年8月31日、2013年10月30日、2014年12月31日,经本院4次裁定共减刑三年零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徐上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上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2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上斌实际服刑刑期已达到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上斌予以假释,假释后的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加福

审判员  李爱琼

审判员  张相昆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冰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