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1055号原告刘力,男,28岁,身份证,汉族,无职业。被告王军,男,35岁,蒙古族,农民。
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因需要补充证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苗布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宝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