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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355号

王应云与傅应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应云,傅应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355号申请执行人王应云,男,生于1954年11月28日,汉族,四川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大桥镇飞龙村9社1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5411283112。被执行人傅应钟,男,生于1979年6月11日,汉族,四川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大桥镇双漩子村11社4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790611345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王应云申请执行傅应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傅应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傅应钟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菜坝社区少岷北路108号川源.第一城的住房一套(产权预告证号201200246,建筑面积80.42平方米)。

二、查封期限为叁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罗 健执行员 罗 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厚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