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天民初字第00636号原告周志忠。委托代理人郑书婷,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益民。被告史利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忠与被告陈益民、史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溧阳市公安局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溧公(竹)立字[2016]1474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被告陈益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就该案侦查的线索涵盖本案所涉民间借贷行为,因本案所涉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七条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志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13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周志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易 阳
代理
审判员 潘豪彦
人民陪审员 史 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