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11929、11930、11931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华舍文浩服装加工厂、绍兴县华舍蒋雨良烫钻加工场、绍兴县钱清镇越众烫钻厂与被执行人杭州泰利针织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三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分别作出的(2015)杭萧调确字第1880、1879、187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绍兴市柯桥区华舍文浩服装加工厂、绍兴县华舍蒋雨良烫钻加工场、绍兴县钱清镇越众烫钻厂分别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11929、11930、1193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