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珙执字第514号

申请执行人秦路平与被执行人王成书、李勇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8-09-11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路平,王成书,李勇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514号

申请执行人:秦路平,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珙县。

被执行人:王成书,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高县。

被执行人:李勇,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珙县。由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孟驰

审判员  周祖国

审判员  李 季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