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514号
申请执行人:秦路平,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珙县。
被执行人:王成书,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高县。
被执行人:李勇,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珙县。由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孟驰
审判员 周祖国
审判员 李 季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