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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执1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被执行人杜某某、阜阳市浩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阜南兴邦物流有限公司、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杜某某,安徽阜南兴邦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浩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4执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地址: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东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5850083-4。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曹邓波,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云龙,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杜某某,男,1983年6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阜南兴邦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阜南县柳沟街上,组织机构代码57178866-3。法定代表人王华伟,经理。被执行人阜阳市浩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阜阳市颍州区阜南路口,组织机构代码79505801-0。法定代表人高国民,经理。被执行人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南路336号,组织机构代码78856927-7。法定代表人王桂兰,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泉民二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被执行人杜某某、阜阳市浩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阜南兴邦物流有限公司、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股票登记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泉民二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远

审判员  贾德军

审判员  张卫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