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佟昕阳,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蒙古族,承德市双桥区水务局职工,住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刘名扬,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承德市双桥区。申请执行人佟昕阳与被执行人刘名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双桥民初字第31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佟昕阳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线索,本院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名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申请执行人佟昕阳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佟昕阳发现被执行人刘名扬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恩伟
审判员 吕文胜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