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1731号
原告:安徽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皋城东路,机构代码:67263038-X。
法定代表人:付昭光,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咏,女,1971年1月6日生,汉族。金安区人,住六安市金安区,系公司职工。
被告:张薛,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安徽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暂时无法联系,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且不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本院宣布裁定准许原告对被告张薛的诉讼。本裁定宣布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月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金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