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执字第1389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明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庆伟,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云霞,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扬州紫轩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法定代表人朱庆春,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庆春。被执行人韩子勇。被执行人周爱琴。关于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紫轩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朱庆春、韩子勇、周爱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广商初字第002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子勇名下两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且均设定了抵押权。四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但这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丁兆留
审判员 张 明
审判员 束 玮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田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