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112执936号
申请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陆振光,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太平镇。 (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87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陆振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但被执行人陆振光未缴纳该款,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112执9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所欠罚金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桦
审 判 员 潘 田
代理
审判员 王新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宏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