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473号申请执行人赵绍全,男,汉族,1956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法定代表人王如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绍全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07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绍全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财产报告令。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市江��第六中学校的应收工程款67417.80元(该款尚未办理结算手续,暂不具备支付条件)。申请执行人赵绍全不知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现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仍欠申请执行人赵绍全66519.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无继续执行可能。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6执4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行长张再洪执行员 何 翔执行员 胡江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