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3民初1076号原告陈建珍,个体工商户。被告杨阳。
原告陈建珍诉被告杨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周鹤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建珍诉称,2014年至2015年,被告在连云港市连云区从事室内装修,原告经营一家建材店,被告从原告家拿材料,欠下26000元的货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于2015年2月13日就该26000元货款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偿还该部分货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13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杨阳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建材销售,被告杨阳从事室内装修。2014年至2015年,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购货,并欠下26000元货款,2015年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陈建珍材料款贰万陆仟元整。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该货款,被告始终未给付原告,因而成诉。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供货单据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提供的《欠条》是原告与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买卖关系成立,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当遵照履行,被告在原告处赊购了建材材料,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故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的诉求,因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上没有约定还款的时间,故应当认定出具欠条之日即应还款,但现被告未能按时给付,故其应当赔偿原告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该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建珍材料款2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陈建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杨阳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代理
审判员 周 鹤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一龙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