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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市执字第00630号

曾望喜、荆州市青年劳动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望喜,荆州市青年劳动就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执字第00630号

申请执行人:曾望喜,女,汉族,1976年11月9日出生,住荆州市江陵县。

被执行人:荆州市青年劳动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红门路1栋(沙市区就业局内)。

法定代表人:隗成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曾望喜与荆州市青年劳动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受理,受理后申请执行人曾望喜以“被执行人已按裁决书主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曾望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荆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荆劳人仲裁字(2015)第41号仲裁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 焰

审判员 程洪波

审判员 彭 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系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