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法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束昆,男,1963年3月1日生,汉族,住晋宁县。被执行人李兴仁,男,196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晋宁县。申请执行人束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兴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晋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法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束昆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52334元、执行费3685元。在执行过程中,我局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兴仁位于晋宁县昆阳镇××小区××房产,但暂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晋宁县人民法院(2015)晋法执字第72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宋庭彬
审判员 李雪飞
审判员 杨建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尹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