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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666号

卢秋花、黄正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18-08-12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秋花,黄正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666号申请执行人卢秋花,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仙葫开发区。被执行人黄正前,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壮族,武鸣县人。本院在执行卢秋花与黄正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黄正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正前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鸣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7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光兴

审判员  黄明才

审判员  韦耿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莫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