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财保5号申请人位龙飞,男,1990年11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河口街道乡直委一组。申请人付志财,男,1991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白山市浑江区河口街道上甸子村二社。被申请人赵玉海,男,1966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白山市浑江区河口街道上甸子村四社。
申请人位龙飞、付志财因与被申请人赵玉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赵玉海应收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19万元(该款以赵玉海父亲赵丛祥的名义,由浑江区河口街道经管站统一发放)予以冻结。现担保人宋学龙、吴继平夫妻以共同共有的存款19万元(账号为22050004285349,户名为宋学龙的活期存款,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阳光营业所,余额为19万元)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以赵丛祥的名义、由浑江区河口街道经管站统一发放的、被申请人赵玉海应收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19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该款项。冻结期限届满前,如需要继续冻结,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冻结期限申请,否则冻结效力自动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代理
审判员 李 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雪莲 来源: